《 政令宣導 》


性騷擾定義
1.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,任何人以性要求、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,對其造成敵意性、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,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、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。
2.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、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,作為勞務契約成立、存續、變更或分發、配置、報酬、考績、陞遷、降調、獎懲等之交換條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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性騷擾定防治措施
1.雇主或因工作關係有管理監督權者,不得利用工作上之權力、機會或方法,對員工或求職者性騷擾,亦不得縱容他人對員工或求職者性騷擾。
2.員工不得於就業場所對同仁性騷擾,亦不得於同仁執行職務時對其性騷擾。
3.就業場所有以上性騷擾之情形時,雇主或因工作關係有管理監督權者應予勸阻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;未予勸阻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者,以縱容論。
4.中心應致力防制性騷擾、改善就業場所設施以保護員工免於性騷擾,並應定期舉辦或鼓勵員工參加性騷擾防制之教育講習。

● 本中心性騷擾申訴專線
電話:(04)2338-6285
信箱:jdnh7403150048@gmail.com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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